2019年5月2日,北京市某公司甲与另一公司乙签订了购买空调100台的合
2019年5月2日,北京市某公司甲与另一公司乙签订了购买空调100台的合同,约定每台空调价格为1900元,于5月4日交货,合同订立后,乙公司当即支付预付款19000元。甲公司提供40台空调后,乙公司经检验认为该产品质量不合格,要求退货。甲公司认为自己不可能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向乙公司提供合同约定的空调,于是建议由丙公司供货,货款由乙公司向丙公司支付。双方约定最后应当以书面形式签订合同,但之后双方并未签订书面合同,而是直接通知丙公司向乙公司供货。同年5月6日,丙公司向乙公司交付空调100台,价款共计190000元。但乙公司仅向丙公司支付货款171000元,扣除了已经向甲公司支付的19000元。丙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乙公司支付剩余货款,并支付相应的利息。如果你是本案的主审法官,你将如何裁判?
【审题要点】
审题点1:“如果你是本案的主审法官,你将如何裁判?”
该问题为考生设定了身份,要求从承办法官的角度谈裁判意见,此时需要对张某是否需要按照原合同规定进行余款支付进行分析。根据情况描述,该案例是关于合同的履行和变更的问题,属于《合同法》中的内容。答题时可以回顾与之有关的知识点展开作答。
审题点2:“2019年5月2日,北京市某公司甲与另一公司乙签订了购买空调100台的合同,约定每台空调价格为1900元,于5月4日交货,合同订立后,乙公司当即支付预付款19000元。甲公司提供40台空调后,乙公司经检验认为该产品质量不合格,要求退货。甲公司认为自己不可能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向乙公司提供合同约定的空调,于是建议由丙公司供货,货款由乙公司向丙公司支付。”
这一部分详细阐述了本案的背景,空调的买卖关系刚开始是建立在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但是甲公司的质量不符合相关要求,乙公司要求退货,于是甲公司想办法来进行弥补,建议由丙公司进行供货,而且货款由乙公司直接给付给丙公司。
审题点3:“双方约定最后应当以书面形式签订合同,但之后双方并未签订书面合同,而是直接通知丙公司向乙公司供货。同年5月6日,丙公司向乙公司交付空调100台,价款共计190000元。但乙公司仅向丙公司支付货款171000元,扣除了已经向甲公司支付的19000元。”
这段话是本案讨论的关键,约定是以书面方式来签订合同,但是实际却没有产生书面合同。事实上双方也都履行了或部分履行了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这是否成立了事实上的合同关系?另一方面,乙公司仅仅支付171000元,将之前与甲之间的钱款来往直接扣除,这是否合理。
【示范答题】
该案件涉及合同的订立、履行,如果我是承办法官,我会从以下方面去进行判定。
第一,书面形式是应然方式。根据《合同法》第10条的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取多种形式,但是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本案中,双方已经约定最后应当以书面形式签订合同,所以甲公司与乙公司在签订由丙公司交付货物的合同时应当根据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但双方却没有成立书面合同关系。
第二,事实上的合同关系已经成立。按照《合同法》第36条的规定,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却未采用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本案中,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所订立的由第三人丙公司交付空调的协议虽未按约定采用书面形式,但双方已按照该口头协议履行,即甲公司不再向乙公司提供空调,而转由其他商家即丙公司提供供货服务,甲乙之间买卖空调合同关系已经解除,乙公司直接向供货方丙公司支付货款。
第三,乙公司和丙公司之间成立新的买卖合同关系。根据甲公司和乙公司之间的协议,甲乙之间买卖空调合同关系已经解除,乙公司根据甲公司推荐而要求丙公司供货时,丙公司予以同意,并履行了合同义务,且乙公司也对丙公司履行的供货行为予以接受,双方之间成立新的买卖合同关系。
第四,乙公司应将余款19000元给付给丙公司。甲乙丙三方并未约定乙公司直接扣除预付款19000元,根据合同的相对性,这19000元的争议是存在于甲乙之间,与丙毫无关系,所以乙公司直接在给丙公司的货款上克扣19000元的行为是不合法的。不过,乙公司可以要求甲公司返还预付款。
综上,应当支持丙公司诉求,乙公司承担支付剩余价款及其利息的义务。
来源:自由练习7第27题版权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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