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8月15日,残疾人杨某依法注册成立“YY麻辣烫”的个体工商户,

层次:所属学校: 科目:公务员面试题 2021-08-27 08:06:06

2019年8月15日,残疾人杨某依法注册成立“YY麻辣烫”的个体工商户,并领取了营业执照。同年11月20日,杨集镇政府城市管理执法人员发现杨某在门面房门前屋檐下摆放一辆移动灶台车从事经营,“二话不说”直接上前对其进行强行取缔,致使双方发生肢体冲突,期间强行将杨某店内全部物品及杨某辅助行走的“拐杖”扣押装车拉走。在返回镇政府后,执法人员将杨某“串串”全部吃光,当天杨某要求返还扣押物品时,执法人员已无法查清扣押名目。问:关于上述执法人员扣押程序,你觉得有哪些不合法之处,请你指出并说明理由。

【审题要点】

审题点1:“2019815日,残疾人杨某注册成立“YY麻辣烫”的个体工商户,并领取了营业执照。”

该处信息属于背景性介绍,主要说明杨某是残疾人,且依法注册个体工商户。

审题点2:“同年1120日,杨集镇政府城市管理执法人员发现杨某在门面房门前屋檐下摆放一辆移动灶台车从事经营,“二话不说”直接上前对其进行强行取缔,致使双方发生肢体冲突,期间强行将杨某店内全部物品及杨某辅助行走的“拐杖”扣押装车拉走。”

根据《行政强制法》第十八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时,执法人员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应当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本案中,杨集镇政府城市管理执法人员在对杨某执法时违反了上述规定,构成执法程序违法。根据《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不得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无关的财物,不得扣押公民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本案中将杨某店内全部物品扣押不妥,有些物品与杨某违法摆摊行为无关,不得查封;且杨某辅助行走的“拐杖”更不能扣押,它属于杨某的个人必备生活物品。

审题点3:“在返回镇政府后,执法人员将杨某“串串”全部吃光,当天杨某要求返还扣押物品时,执法人员已无法查清扣押名目。”

根据《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决定实施扣押的,应当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本案中,执法人员无法查清扣押名目,可推知执法人员扣押时未制作扣押清单。根据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对扣押的财物,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执法人员将杨某“串串”全部吃光,违反了不得使用扣押物的规定。

审题点4:“关于上述执法人员扣押程序,你觉得有哪些不合法之处,请你指出并说明理由。”

在通读题干和问题时,我们可以从问题中得出本题答题的方向,即指出“扣押”程序的不合法之处,而扣押属于行政强制措施,受《行政强制法》规制,答题时需要我们回顾行政强制有关的知识点展开作答。

【示范答题】

关于上述执法人员扣押程序,不合法之处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是未出示执法身份证件。根据《行政强制法》第十八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三)出示执法身份证件;……。”本案中,执法人员执法时未依法出示身份证件,就“二话不说”将扣押杨某相关物品,已经构成程序违法。

二是未依法保障相对人权益。根据《行政强制法》第十八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五)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六)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本案中,执法人员在未向杨某当场告知扣押的理由、依据时,就“二话不说”强制扣押物品,致使双方发生肢体冲突;此外,执法人员也未向杨某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剥夺了杨某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三是违法扣押无关财物。根据《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不得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无关的财物,不得扣押公民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本案中,将杨某店内全部物品扣押不妥,有些物品与杨某违法摆摊行为无关,不得扣押;且杨某辅助行走的“拐杖”更不能扣押,它属于杨某的个人生活必需物品,且也与杨某违法行为无关。

四是未制作扣押清单。根据《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决定实施扣押的,应当制作并当场交付扣押决定书和清单。本案中,执法人员无法查清扣押名目,可推知执法人员扣押杨某物品时未依法制作扣押清单。

五是未妥善保存扣押物品。根据《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对扣押的财物,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执法人员将杨某“串串”全部吃光,未依法保存扣押物品,虽然该物品具有“时令性”,但也不能自行“吃光”,而应当采取其他有效措施保存。

来源:2020国考自由练习2第375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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