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8月26日凌晨4时许,李俊夫妇在家中睡觉时被院内狗叫声吵醒,其

层次:所属学校: 科目:公务员面试题 2021-08-26 08:05:50

2019年8月26日凌晨4时许,李俊夫妇在家中睡觉时被院内狗叫声吵醒,其妻到院门口看到被害人刘甲(有精神病史)持尖刀刺其院门,并声称“劫道”。李俊见状取铁管一根在手,电话告知村治保主任等人。后刘甲翻墙进入院内,来到李家厨房外用尖刀割开纱窗,李俊用铁管打了刘甲一下,刘甲遂躲进院内玉米地。李俊持铁管进玉米地寻找,俩人相遇,刘甲持尖刀袭击李俊,李俊持铁棍打击刘甲,打斗过程中铁棍打到刘甲头部,致其倒地。后刘甲被送往医院救治,因颅脑损伤于次日死亡。如果你是本案的承办法官,你会如何认定李俊的行为?请谈谈你的看法。

【审题要点】

审题点1:“如果你是本案的承办法官,你会如何认定李俊的行为?请谈谈你的看法。

该问题为考生设定了身份,要求从法官的角度谈如何认定李俊的行为。根据案情描述,该案件是关于正当防卫的认定,答题时可以联系《刑法》中关于正当防卫规定的内容展开作答。

审题点2:“2019年8月26日凌晨4时许,李俊夫妇在家中睡觉时被院内狗叫声吵醒,其妻到院门口看到被害人刘甲(有精神病史)持尖刀刺其院门,并声称“劫道”。李俊见状取铁管一根在手,电话告知村治保主任等人。

李俊夫妇睡觉时发现刘甲持尖刀刺向院门,本案中,刘甲患有精神病,病发时处于精神异常的状态,持尖刀的行为有现实危险性,《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了公民享有正当防卫权,因此,当其人身安全面临威胁时,允许其作必要的防卫准备,李俊在其人身安全受到威胁后遭到危害前准备防卫工具铁管,不影响防卫行为性质的认定。

审题点3:“后刘甲翻墙进入院内,来到李家厨房外用尖刀割开纱窗,李俊用铁管打了刘甲一下,刘甲遂躲进院内玉米地。李俊持铁管进玉米地寻找,俩人相遇,刘甲持尖刀袭击李俊,李俊持铁棍打击刘甲,打斗过程中铁棍打到刘甲头部,致其倒地。后刘甲被送往医院救治,因颅脑损伤于次日死亡。

本案中,刘甲病发时处于精神异常的状态,攻击他人的可能性大,从随后翻墙进入割开纱窗和其在玉米地中刺李俊的行为中可以看出被害人攻击的主观意图并没有结束,不法侵害的现实威胁并没有消除,李俊有权实施正当防卫。而李俊面对躲在院子里玉米地的持刀男子,在警察还没赶到时,不能够确定刘甲是否再次实施侵害,故而其为了保护自身和家人的人身安全,持械搜寻持刀人可以判定是为了制止不法侵害的继续。之后二人相遇后,刘甲持刀刺向李俊,根据《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本案中刘甲持尖刀刺扎李英俊,故其行为属于正在进行的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行凶暴力犯罪,李俊有权行使特殊防卫权,防卫行为造成刘甲死亡,构成特殊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示范答题】

我认为李俊的行为构成特殊正当防卫,具体理由如下:
第一,准备防卫工具并无不妥。《刑法》第二十条规定公民享有正当防卫权,因此,当其人身安全面临威胁时,就应当允许其作必要的防卫准备,本案中,李俊夫妇睡觉时发现刘甲持尖刀刺向院门,本案中,刘甲患有精神病,病发时处于精神异常的状态,持尖刀的行为有现实危险性,李俊在其人身安全受到威胁后遭到危害前准备防卫工具铁管,不影响防卫行为性质的认定。
第二,持械进入玉米地搜寻正当合理。根据《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本案中,李俊持铁管进玉米地寻找被害人刘甲时,虽然已经报警,但刘甲病发时处于精神异常的状态,攻击他人的可能性大,不法侵害的现实威胁并没有消除,现场局势并未得到控制,持刀藏匿在李家封闭院落内的刘甲依然对李家人构成现实威胁,且其后续在玉米地中刺李俊的行为足以证实并未放弃实施不法侵害,李俊有权进行正当防卫,其持械进入玉米地寻找刘甲,属于公民依法行使保护自身权利的行为。
第三,构成特殊正当防卫。根据《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本案中,刘甲藏匿在李家封闭院落内的玉米地里,并持尖刀刺扎李俊,故其行为属于正在进行的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行凶暴力犯罪,其在遭到被害人持刀攻击时击打被害人致死,符合刑法关于特殊正当防卫的规定,不负刑事责任。
综上,李俊的行为构成特殊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来源:自由练习7第278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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