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市卫生局在一次突击检查中,认为乙药店销售的丙药厂生产的A药品不符合质量要求,作出了没收乙药店库存的全部A药品并罚款1万元的行政决定,乙药店不服,拟申请行政复议
甲市卫生局在一次突击检查中,认为乙药店销售的丙药厂生产的A药品不符合质量要求,作出了没收乙药店库存的全部A药品并罚款1万元的行政决定,乙药店不服,拟申请行政复议。根据行政复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有关说法中,不正确的是( )。
- A
甲市卫生局为被申请人
- B
乙药店可以向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 C
丙药厂可以向甲市卫生局申请行政复议
- D
丙药厂可以申请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
优质答案
正确答案
C
解析
解析
(1)甲市卫生局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2)甲市人民政府或甲市所在省卫生局(上级主管部门)可以成为行政复议机关; (3)在药品管理处罚案件中,因产品质量受到处罚时,若销售者为行政复议申请人,通常生产者即为第三人,丙药厂可以主动申请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也可以经行政复议机关通知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
以上是关于甲市卫生局在一次突击检查中,认为乙药店销售的丙药厂生产的A药品不符合质量要求,作出了没收乙药店库存的全部A药品并罚款1万元的行政决定,乙药店不服,拟申请行政复议的参考答案及解析。
版权声明
声明:有的资源均来自网络转载,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到您的权益
请联系本站我们将配合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