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1年因管理不善毁损一批库存材料(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账面成本13590元(含运费3590元),保险公司审理后同意赔付6000元,
某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1年因管理不善毁损一批库存材料(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账面成本13590元(含运费3590元),保险公司审理后同意赔付6000元,该企业的损失得到税务机关的审核和确认,在企业所得税前可扣除的损失金额为()元。
- A
2139.5
- B
83850
- C
9560.22
- D
2900
优质答案
正确答案
C
解析
解析
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应视同企业财产损失,准予与存货损失一起在所得税前按规定扣除。不得抵扣的进项税=(13590-3590)×17%+3590/(1-7%)×7%=1970.22(元)。在所得税前可扣除的损失金额=13590+1970.22-6000=9560.22(元)以上是关于某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1年因管理不善毁损一批库存材料(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账面成本13590元(含运费3590元),保险公司审理后同意赔付6000元,的参考答案及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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