艳与东旭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房屋用途为住宅。2017年7月23日,

层次:所属学校: 科目:公务员面试题 2021-07-05 17:01:01

艳与东旭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房屋用途为住宅。2017年7月23日,东旭公司向刘淑艳出具商品房销售(结算)专用发票,发票记载的购房地点为山西省甘井子区红旗路溪水山庄D区23号,房屋面积为543平方米。同年7月30日,刘淑艳、东旭公司共同向国土房屋局递交房地产权属转移登记申请书,申请办理位于甘井子区红旗路溪水山庄D区23号,房屋面积为530.22平方米房屋的权属转移登记,并送交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发票及刘淑艳的身份证复印件用以审核。2017年8月9日,山西省甘井子区国土房屋局出具房地产权属转移登记审批书,调查意见内容为“刘淑艳2017年购买东旭房屋开发有限公司的商品房一处,合同面积543平方米,实测面积530.22平方米,产权明确,手续齐全,符合登记条件,请审批”,为刘淑艳颁发了产权证编号为大房权证私字第2017xxx号的房屋产权证。2019年10月20日,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依据生效判决对刘淑艳的房屋进行评估、拍卖。在执行过程中,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发现第2017xxx号的房屋产权证所记录的地址为案外人刘长勤所有的别墅21号房屋,并无刘淑艳所有的涉案房屋。经调查,为刘淑艳办理房屋登记的工作人员当时未取得相应资格证书,没有就房屋地址等登记事项询问刘淑艳。请从合法性原则的角度评析山西省甘井子区国土房屋局的行政行为。
附:《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房屋登记办法实施细则》第七条:从事房屋登记审核工作的人员,应当经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专业培训,取得房屋登记上岗资格证书,持证上岗。
第十四条:房屋登记机构应当就申请人的申请登记事项询问申请人,询问结果经申请人签字后,随申请材料一并存档。申请人对房屋登记事项询问内容的真实性和询问结果负责。申请人拒绝接受登记机构询问或者拒绝签字确认询问结果的,房屋登记机构不予受理。

【审题要点】

审题点1:“请从合法性原则的角度评析山西省甘井子区国土房屋局的行政行为”

根据案情,该案件涉及行政法,考察的知识点为行政法基本原则中的合法性原则。问题设问简单明了,需要考生熟悉合法性原则的相关规定,并结合本案案情展开分析。在该案例中,要注意山西省甘井子区国土房屋局作为行政机关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超出了其法定的权限,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遵守法定的程序,是否存在滥用职权。只要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有主要证据不足、事实认定不清、违反法律法规、违反法定程序、超越职权、滥用职权、依法应当作为而不作为情形之一的,该具体行政行为即违反合法性原则。

审题点2:“2017年7月20日,刘淑艳与东旭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房屋用途为住宅。……同年7月30日,刘淑艳、东旭公司共同向国土房屋局递交房地产权属转移登记申请书,申请办理位于甘井子区红旗路溪水山庄D区23号,房屋面积为530.22平方米房屋的权属转移登记,并送交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发票及刘淑艳的身份证复印件用以审核”

此处为案情背景,刘淑艳与东旭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申请登记符合法律规定,按照规定送交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发票及刘淑艳的身份证复印件等,国土房屋局应当按照职权进行审核并办理登记业务。

审题点3:“2017年8月9日,山西省甘井子区国土房屋局出具房地产权属转移登记审批书,调查意见内容为‘刘淑艳2017年购买东旭房屋开发有限公司的商品房一处,合同面积543平方米,实测面积530.22平方米,产权明确,手续齐全,符合登记条件,请审批’,为刘淑艳颁发了产权证编号为大房权证私字第2017xxx号的房屋产权证”

山西省甘井子区国土房屋局对刘淑艳提交的申请进行了审批,根据其调查意见,刘淑艳购买的房屋符合登记条件,并为其颁发了房屋产权证。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房屋登记办法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从事房屋登记审核工作的人员,应当经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专业培训,取得房屋登记上岗资格证书,持证上岗。第十四条规定:房屋登记机构应当就申请人的申请登记事项询问申请人,询问结果经申请人签字后,随申请材料一并存档。申请人对房屋登记事项询问内容的真实性和询问结果负责。申请人拒绝接受登记机构询问或者拒绝签字确认询问结果的,房屋登记机构不予受理。因此,工作人员在为刘淑艳办理房屋产权证过程中必须符合以上法律规定。

审题点4:“2019年10月20日,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依据生效判决对刘淑艳的房屋进行评估、拍卖。在执行过程中,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发现第2017xxx号的房屋产权证所记录的地址为案外人刘长勤所有的别墅21号房屋,并无刘淑艳所有的涉案房屋。经调查,为刘淑艳办理房屋登记的工作人员当时未取得相应资格证书,没有就房屋地址等登记事项询问刘淑艳”

由案情可知,“第2017xxx号的房屋产权证所记录的地址为案外人刘长勤所有的别墅21号房屋,并无刘淑艳所有的涉案房屋”,表明房屋产权证所登记信息有误。经过调查,为刘淑艳办理房屋登记的工作人员当时未取得相应资格证书,违反了法律规定;没有就房屋地址等登记事项询问刘淑艳,违反了程序规定。因此,山西省甘井子区国土房屋局的行政行为不具有合法性。

【示范答题】

山西省甘井子区国土房屋局的行政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不符合法定程序,不具有合法性。具体理由如下:
第四,合法性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必须符合法律规定。行政机关的一切行政活动都要以法律为依据,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只要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有主要证据不足、违反法律法规、违反法定程序、超越职权、滥用职权、依法应当作为而不作为情形之一的,该具体行政行为即为违法,合法性原则是行政法治原则的核心内容。
第五,山西省甘井子区国土房屋局工作人员无证上岗,违反了法律规定。根据《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房屋登记办法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从事房屋登记审核工作的人员,应当经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专业培训,取得房屋登记上岗资格证书,持证上岗。但是,在刘淑艳办理房屋产权证过程中,为刘淑艳办理房屋登记的工作人员当时未取得相应资格证书,违反法律规定。
第六,山西省甘井子区国土房屋局工作人员未就申请登记事项询问申请人,违反了法定程序。根据《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房屋登记办法实施细则》第十四条规定:房屋登记机构应当就申请人的申请登记事项询问申请人,询问结果经申请人签字后,随申请材料一并存档。申请人对房屋登记事项询问内容的真实性和询问结果负责。申请人拒绝接受登记机构询问或者拒绝签字确认询问结果的,房屋登记机构不予受理。本案中,工作人员在为刘淑艳办理房屋产权证过程中没有就房屋地址等登记事项询问刘淑艳,违反了法定程序。
综上,山西省甘井子区国土房屋局的行政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不符合法定程序,不具有合法性。

来源:自由练习4第105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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