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海公司业务经理刘阳长期在玉树餐厅签单招待客户,餐费由公司按月结
长海公司业务经理刘阳长期在玉树餐厅签单招待客户,餐费由公司按月结清。后刘阳5月初因故辞职,5月底餐厅前去结账时,长海公司认为,刘阳当月的几次用餐都是招待私人朋友,因而拒付刘阳所签单的餐费,后玉树餐厅将长海公司起诉至法院。如果你是本案的承办法官,你会如何判定?请谈谈你的看法。
【审题要点】
审题点1:“如果你是本案的承办法官,你会如何判定?请谈谈你的看法。”
该问题为考生设定了身份,要求从承办法官的角度谈如何判定。根据案情描述,该案件涉及《合同法》。答题时可以回顾与之有关的知识点展开作答。
审题点2:“长海公司业务经理刘阳长期在玉树餐厅签单招待客户,餐费由公司按月结清。”
这里介绍了案件基本事实,长海公司业务经理刘阳长期在玉树餐厅签单招待客户,餐费由公司按月结清,可知刘阳曾经基于职务授权享有以长海公司名义订立餐饮合同的委托代理权。
审题点3:“后刘阳5月初因故辞职,5月底餐厅前去结账时,长海公司认为,刘阳当月的几次用餐都是招待私人朋友,因而拒付刘阳所签单的餐费,后玉树餐厅将长海公司起诉至法院。”
后刘阳5月初因故辞职,在其辞职后,其基于职务授权享有的委托代理权已消灭,刘阳为招待私人朋友以长海公司的名义订立的餐饮合同则属于无权代理,但长海公司并没有通知玉树餐厅,玉树餐厅有理由相信刘阳仍享有代理权。根据《合同法》第四十九条和《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二条关于表见代理的规定,行为人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因此,刘阳构成表见代理,无须被代理人长海公司追认,刘阳代理行为有效,长海公司应该支付刘阳在玉树餐厅所签单的餐费。
【示范答题】
如果我是承办法官,我认为长海公司应该支付5月份刘阳在玉树餐厅所签单的餐费,具体理由如下:
第一,刘阳系无权代理。本案中,长海公司业务经理刘阳长期在玉树餐厅签单招待客户,每次的餐费由公司按月结清,可知刘阳曾经基于职务授权享有以长海公司名义订立餐饮合同的委托代理权。刘阳辞职后,其基于职务授权享有的委托代理权已消灭,刘阳为招待私人朋友以长海公司的名义订立的餐饮合同属于无权代理。
第二,玉树餐厅有理由相信刘阳享有代理权。在刘阳辞职后,长海公司未通知玉树餐厅刘阳已经辞职的事实,而且即使尽到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辨认就餐的客人系长海公司的客户还是刘阳的私人朋友,玉树餐厅为善意且无过失,其有理由相信刘阳仍享有代理权。
第三,刘阳的代理行为有效。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本案中,刘阳系无权代理,并且玉树餐厅有理由相信刘阳享有代理权,因此刘阳构成表见代理,因表见代理订立的餐饮合同,善意相对人玉树餐厅无须被代理人长海公司追认,即对被代理人长海公司发生有权代理的效果,长海公司应该支付玉树餐厅餐费。
综上,刘阳构成表见代理,长海公司应该支付5月份刘阳在玉树餐厅所签单的餐费。
来源:2020国考自由练习4第59题版权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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