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的甲公司向青岛的乙公司订购了一批海鲜,约定由乙公司于12月23日运抵北京的甲公司。12月23日当天,乙公司因渔民未能向其交付海鲜,而无法履行与甲公司之间的海鲜买卖合同。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
北京的甲公司向青岛的乙公司订购了一批海鲜,约定由乙公司于12月23日运抵北京的甲公司。12月23日当天,乙公司因渔民未能向其交付海鲜,而无法履行与甲公司之间的海鲜买卖合同。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甲公司应当要求该渔民承担违约责任
B、乙公司不必向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C、甲公司应当要求乙公司和该渔民承担连带责任
D、乙公司应当向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正确答案:AB
答案解析:(1)选项A:债务人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催促次债务人履行债务,但没有就此“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仍然构成懈怠;(2)选项BC: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债权人不得行使代位权;(3)选项D:债权人的债权不受是否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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