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的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本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补充耕地的数量进行()、对补充耕地的质量进行(),并加强耕地质量跟踪评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的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本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补充耕地的数量进行()、对补充耕地的质量进行(),并加强耕地质量跟踪评价。
A.认定;验收
B.确认;检验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第十一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耕地占补平衡工作中,对于补充耕地的数量,需由本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即确定补充耕地数量是否符合与所占用耕地数量相等的要求;而对补充耕地的质量,则要进行验收,查看其是否达到与所占用耕地质量相当的标准,同时加强对耕地质量的跟踪评价,以确保补充耕地能切实满足农业生产等需求。“确认”相较于“认定”,在专业性和权威性的表达上稍显不足;“检验”一般侧重于对物品的性能、质量等进行检测查看,而“验收”更强调对整体工作成果的全面检查和认可,在耕地质量方面,“验收”更符合法律规定的工作要求。所以答案是A选项,即对补充耕地的数量进行认定、对补充耕地的质量进行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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