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中央政府代地方政府举债并转贷地方用于国家确定项目的建设。
A、1981~1984年
B、1985~1991年
C、1988~1991年
D、1998~2004年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1998—2004年,为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中央政府代地方政府举债并转贷地方用于国家确定项目的建设。国债转贷地方是中央发债,地方使用,不在中央或地方政府预算中反映,只在往来科目列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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