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8月 ,孙某因腹部疼痛到甲医院住院治疗,甲医院为其进行了阑尾切除手术,手术很顺利,伤口愈合也很好。但孙某出院后不到1个月,就开始经常感觉腹部疼痛。2004月7月,经乙医院诊断,其腹腔内存有手

所属学校:职业资格考试 科目:司法考试考试 2024-09-09 11:18:40 司法考试考试

2003年8月 ,孙某因腹部疼痛到甲医院住院治疗,甲医院为其进行了阑尾切除手术,手术很顺利,伤口愈合也很好。但孙某出院后不到1个月,就开始经常感觉腹部疼痛。2004月7月,经乙医院诊断,其腹腔内存有手术用的纱布。孙某认为自己从未在任何医院做过其他腹部手术,这块纱布肯定是甲医院手术过程中遗留的,于是要求甲医院承担其物质损失3万元。而医院坚持认为,手术是正常的,有孙某在手术单上的签字,有病历和手术清单作证,纱布遗留在腹腔内不是医院的责任,因此拒绝赔偿。孙某向A区法院起诉要求医院赔偿其物质损失3万元。 在本案一审诉讼过程中,A区法院认为甲医院已提供孙某在手术单上的签字、病历和手术清单作为证据,已经证明医院的医疗行为无过错;而孙某虽然提供了一些2003年9月以后在几家医院诊断、治疗等所支出费用以及误工费用的有关单据,但是没有提供任何能够证明该纱布是甲医院手术过程遗留在腹腔内的证据,故判决驳回孙某的赔偿请求。孙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认为应当由甲医院证明纱布遗留在腹腔内不是医院的责任,而医院并没有证据证明这一点,故认为A区法院判决驳回孙某诉讼请求的处理是不当的,改判甲医院赔偿孙某物质与精神损失共计3万元。 请运用民事诉讼理论对该案件的一审与二审处理进行分析。

【答案】

(1)一审法院存在的问题是:①病人签字、病历和手术清单证明不了医院无过错。②要求原告证明纱布是甲医院留下的,举证责任分配不对,应当由甲医院证明这块纱布不是甲医院留下的(即无医疗过错)。 (2)二审法院重新分配责任让甲医院证明纱布不是它给留下的这一点是对的。但不完全对。还应当让它证明自己的医疗行为与原告的损害结果不存在因果关系。 (3)二审法院判决甲医院赔偿原告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失共3万元,也有问题。原告的请求是物质损失3万元,二审法院的判决没有超过3万。但精神损失原告没有要,二审法院也判了,这就超请求了,违反了“不告不理”的原则以及审判权的消极性和被动性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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