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与张某因发生纠纷互殴,致张某轻伤,当地公安分局经调查,作出对王某拘留15天的行政处罚,并责令王某赔偿张某2000元医疗费。王某向上级公安局申请复议,复议机关改变原公安分局的决定,让王某赔偿张某10
王某与张某因发生纠纷互殴,致张某轻伤,当地公安分局经调查,作出对王某拘留15天的行政处罚,并责令王某赔偿张某2000元医疗费。王某向上级公安局申请复议,复议机关改变原公安分局的决定,让王某赔偿张某1000元。王某仍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经审理,法院判决认为赔偿额过多,变更为赔偿500元。 问题:①王某应向何地人民法院起诉?以谁为被告? ②人民法院能否作出这样的判决?为什么?
【答案】①王某可以选择公安分局所在地人民法院或公安局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以复议机关即公安局为被告。 ②不能。理由是: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只是审查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而不审查其适当性,除非行政处罚显失公正,否则人民法院不能代替行政机关对行政行为是否适当作出结论,另外,公安局的责令赔偿决定并不属于行政处罚,人民法院无权判决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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