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市新市区公民李某于2001年6月开办了一家服装店,未向工商部门、税务部门办理登记就开始营业,2001年8月被群众举报,工商局对其进行了罚款处理。新市区国税局经调查后按规定程序于8月10日向李某送达了
乌市新市区公民李某于2001年6月开办了一家服装店,未向工商部门、税务部门办理登记就开始营业,2001年8月被群众举报,工商局对其进行了罚款处理。新市区国税局经调查后按规定程序于8月10日向李某送达了《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8月15日向李某送达了《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其进行了补缴增值税、加收滞纳金和处以未缴增值税一倍的罚款计1500元的处理,李某对罚款有异议,在缴纳了增值税、滞纳金后,未缴罚款,于8月22日向乌市国税局提出税务行政复议,认为工商局已对其进行了罚款,按照一事不二罚的原则,新市区国税局不应再对其罚款。乌市国税局受理后,作出维持新市区国税局的处理决定。 请问李某提出的“一事不二罚”的理由是否正确?为什么?
【答案】李某提出的“一事不二罚”的理由不正确。因为工商局罚款是针对未进行工商登记处罚,国税部门是针对其取得应税收入未按期申报纳税而作出的罚款规定,罚款应处50%以上,5倍以下罚款。所以是两种违法行为,不是一种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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