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作为注册税务师,根据下述资料按代为计算该企业2008年4~6月“免、抵、退”及应纳增值税税额,并作相关账务处理。(以万元为单位,计算结果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资料:某自营出口生产企业的加工货物全部
要求:作为注册税务师,根据下述资料按代为计算该企业2008年4~6月“免、抵、退”及应纳增值税税额,并作相关账务处理。(以万元为单位,计算结果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资料:某自营出口生产企业的加工货物全部出口,出口货物征税率和退税率分别为17%和13%,2007年1月开始执行“免、抵、退”税政策,并按税务机关审批的退税金额核算免抵退税,运保佣金核算采用同步计算不得抵扣税额。2008年4~6月有关财务资料和发生的业务如下: (1)2008年4月,外购原材料一批不含税价格900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为出口货物购入包装物一批,购进不含税价格100万元,同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当月为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折合人民币400万元验收入库,上述采购业务款项均未支付;上期留抵进项税额为11.4万元。 (2)2008年4月将2月外购材料内销,不含税销售额300万元;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出口销售额折合人民币600万元,当期该出口支付运保佣40万元;来料加工复出口货物工缴费收入折合人民币100万元,上述款项均未收到。 (3)2008年5月16日,收到退税机关出具的《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一份,注明“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8万元,“免抵退税额抵减额”52万元;2008年5月,未发生其他涉税业务。 (4)2008年6月10日,收到主管国税机关《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核销证明》后,证明上补开 “不得抵扣税额抵减额”金额8万元。2008年6月15日,将退税单证及信息已齐全的600万元6月份的出口货物向退税机关申报免抵退税,并于当月取得退税机关审批的《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审批通知单》,批准数与《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汇总申报表》申报数一致。本月内销货物1月购入原材料不含税销售额400万元款项全部收到。 注:该企业在运保佣发生时,会计账务采用同步计算不得抵扣税额的方法
【答案】(1)2008年4月 ①购进货物的处理 借:原材料 9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53 贷:应付账款 1053 借:周转材料 1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7 贷:应付账款 117 借:原材料 400 贷:应付账款 400 ②内销货物的处理 借:应收账款 351 贷:主营业务收入—内销 3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51 ③进料加工出口货物免税销售的处理 借:应收账款 600 贷:主营业务收入—进料加工贸易600 ④按出口销售额乘以征退税率之差计算“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600×(17%-13%)=24万元,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主营业务成本—进料加工贸易出口 24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24 来料加工出口货物免税销售的处理 借:应收账款 100 贷:主营业务收入—来料加工贸易100 ⑤按出口销售额比例分摊进项税 来料加工复出口货物耗用的国内料件进项税额=100/(300+600-40+100)×(153+17)=17.71 会计分录如下: 借:主营业务成本—来料加工贸易出口 17.71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17.71 ⑥运保佣金同步计算不得抵扣税额 借:主营业务收入—进料加工贸易出口 40 贷:应收账款 40 冲减不得抵扣税额=40×(17%-13%) =1.6(万元) 借:主营业务成本—进料加工贸易出口 -1.6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1.6 ⑦内销货物应纳税额的计算 期末留抵税额 =51-[153+17-(24-1.6)-17.71]-11.4 =-90.29 月应纳税额=0 ⑧2008年5月 按《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中注明的“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8万元,作如下会计处理: 借:主营业务成本 -8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8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0-8=-8万元<0,则8万元留待下期抵扣(参见教材110页的3的圈2) ⑨2008年6月10日,收到主管国税机关《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核销证明》,作如下会计处理: 借:主营业务成本 -8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8 应纳税额的计算 本月应纳税额 =0+(-8) +(-8)-90.29 =-106.29(万元) 本月“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借方余额为106.29万元。 本月应纳税额=0 ⑩2008年6月 免抵退税额的处理 根据退税机关审批的《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进行免抵退税额核算。 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额抵减额=(600-40)×13%-52=20.8(万元),因6月免抵退税额20.8万元<2008年6月末留抵税额38万元(400×17%-106.29=-38.29),所以,当期应退税额=20.8万元;当期免抵税额=0,留抵下期抵扣税额=38.29-20.8=17.49(万元) 会计分录如下: 借:其他应收款—应收出口退税款(增值税) 20.8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20.8 内销货物 借:银行存款 468 贷:主营业务收入 4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68 本月应纳税额=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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