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作为注册税务师,根据下述资料代为计算该企业2009年4~6月“免、抵、退”及应纳增值税税额,并作相关账务处理。(以万元为单位,计算结果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资料:某自营出口生产企业的加工货物全部出
要求:作为注册税务师,根据下述资料代为计算该企业2009年4~6月“免、抵、退”及应纳增值税税额,并作相关账务处理。(以万元为单位,计算结果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资料:某自营出口生产企业的加工货物全部出口,出口货物征税率和退税率分别为17%和13%,2008年1月开始执行“免、抵、退”税政策,并按税务机关审批的退税金额核算免抵退税,2009年4~6月有关财务资料和发生的业务如下: (1)2009年4月,外购原材料一批不含税价格900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部用于当月的生产;同时为出口货物购入包装物一批,购进不含税价格100万元,同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当月为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折合人民币400万元验收入库,上述采购业务款项均未支付;上期留抵进项税额为11.4万元。 (2)2009年4月将外购材料内销,不含税销售额300万元;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出口销售额折合人民币600万元;来料加工复出口货物工缴费收入折合人民币100万元,上述款项均未收到。 (3)2009年5月16日,收到退税机关出具的《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一份,注明“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8万元,“免抵退税额抵减额”52万元;2009年5月,未发生其他涉税业务。 (4)2009年6月10日,收到主管国税机关《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核销证明》,证明上补开“不得抵扣税额抵减额”8万元。2009年6月15日,将退税单证及信息已齐全的600万元(4月份)的出口货物向退税机关申报免抵退税,并于当月取得退税机关审批的《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审批通知单》,批准数与《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汇总申报表》申报数一致。本月内销货物取得含税销售额468万元款项全部收到。
【答案】(1)2009年4月 ①购进货物的处理 借:原材料9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53贷:应付账款1053 借:周转材料1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7贷:应付账款117 借:原材料400贷:应付账款400 ②内销货物的处理 借:应收账款351 贷:主营业务收入—内销3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51 ③进料加工出口货物免税销售的处理 借:应收账款600 贷:主营业务收入—进料加工贸易600 ④按出口销售额乘以征退税率之差计算“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600×(17%-13%)=24万元,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主营业务成本—进料加工贸易出口24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24 来料加工出口货物免税销售的处理 借:应收账款100贷:主营业务收入—来料加工贸易100 ⑤按出口销售额比例分摊进项税 来料加工复出口货物耗用的国内料件进项税额 =100/(300+600+100)×(153+17)=17 会计分录如下: 借:主营业务成本—来料加工贸易出口17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17 ⑥内销货物应纳税额的计算 期末留抵税额=51-(153+17-24-17)-11.4=-89.4(万元) 月应纳税额=0 ⑦2009年5月 按《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中注明的“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8万元,作如下会计处理: 借:主营业务成本-8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8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0-8=-8万元<0,则8万元留待下期抵扣。 ⑧2009年6月10日,收到主管国税机关《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核销证明》,作如下会计处理: 借:主营业务成本-8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8 应纳税额的计算 本月应纳税额=0+(-8)+(-8)-89.4=-105.4(万元) 本月“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借方余额为105.4万元。 本月应纳税额=0 ⑨2009年6月 免抵退税额的处理 根据退税机关审批的《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进行免抵退税额核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额抵减额=600×13%-52=26(万元),因6月免抵退税额26万元<2009年6月末留抵税额37.4万元(400×17%-105.4=-37.4),所以,当期应退税额=26万元;当期免抵税额=0,留抵下期抵扣税额=37.4-26=11.4(万元) 会计分录如下: 借:其他应收款—应收出口退税款(增值税26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26 内销货物 借:银行存款468贷:主营业务收入4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68 本月应纳税额=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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