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10月,受某市交通局委托的某交通执法机构所属的执法人员,在检查过程中发现某公司雇佣的驾驶员陈某在替公司送货过程中,实施了违反相关交通行政管理规定的行为,遂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该公司作出了相应
2004年10月,受某市交通局委托的某交通执法机构所属的执法人员,在检查过程中发现某公司雇佣的驾驶员陈某在替公司送货过程中,实施了违反相关交通行政管理规定的行为,遂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该公司作出了相应的行政处罚决定。对此该公司认为处罚不合理,认为与公司无关,应当处罚驾驶员陈某。 请问:(1)交通执法机构以该公司为处罚当事人是否正确,为什么?(2)若该公司对此处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谁是诉讼的被告,为什么?
【答案】(1)交通执法机构以该公司为处罚当事人是正确的。因为驾驶员陈某是公司雇佣的,代表公司从事运输经营活动,陈某虽然是违法行为实施者,但是违法行为的责任主体应当是该公司,所以应当对该公司进行处罚。 (2)若该公司对此处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某市交通局是诉讼的被告。因为《行政诉讼法》规定,由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委托机关是被告。同时《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事业组织实施行政处罚。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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