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2月1日,甲、乙、丙三位注册会计师各自出资100万元,设立A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企业)。2010年4月1日,甲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了300万元的债务;2010年8月1日,
2010年2月1日,甲、乙、丙三位注册会计师各自出资100万元,设立A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企业)。2010年4月1日,甲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了300万元的债务;2010年8月1日,乙因重大过失出具了虚假的审计报告,给合伙企业造成了900万元的债务。 要求: 根据上述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对于2010年4月1日的300万元债务,甲、乙、丙分别承担何种责任?并说明理由。 (2)对于2010年8月1日的900万元债务,甲、乙、丙分别承担何种责任?并说明理由。
【答案】(1)对于2010年4月1日的300万元债务,甲、乙、丙均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根据规定,特殊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及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在本题中,甲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了300万元的债务,甲、乙、丙对此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对于2010年8月1日的900万元债务,乙承担无限责任,并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根据规定,特殊普通合伙企业,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以合伙企业财产对外承担责任后,该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在本题中,乙因重大过失出具了虚假的审计报告,给合伙企业造成了900万元的债务,乙应承担无限责任;合伙企业以其财产对外承担责任后,乙应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对于2010年8月1日的900万元债务,甲、丙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根据规定,特殊普通合伙企业,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在本题中,乙因重大过失出具了虚假的审计报告,给合伙企业造成了900万元的债务,甲、丙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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