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兴达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金500万元,因经营活动需要,自2011年5月1日起,向非关联方张某借款1200万元,公司与张某签订借款合同,借款期限为2011年5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止,借款
杭州市兴达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金500万元,因经营活动需要,自2011年5月1日起,向非关联方张某借款1200万元,公司与张某签订借款合同,借款期限为2011年5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止,借款年利率为10%。(假定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年利率为6%) 问题: (1)公司支付的利息在公司2011年企业所得税税前如何扣除?并说明理由。 (2)张某按借款合同向公司收取的利息应缴纳哪些税费?分别为多少?
【答案】(1)企业向非关联方的其他人员借款的利息支出,其借款情况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其利息支出在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扣除。 ①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贷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并且不具有非法集资目的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②企业与个人之间签订了借款合同。 张某收取的利息在公司企业所得税税前允许扣除的额度=1200×6%×8÷12=48(万元) (2)张某取得的利息收入应该缴纳营业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个人所得税。 应纳营业税=1200×10%×8÷12×5%=4(万元) 应纳城建税=4×7%=0.28(万元) 应纳教育费附加=4×3%=0.12(万元) 应纳个人所得税=1200×10%×8÷12×20%=16(万元)
版权声明
声明:有的资源均来自网络转载,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到您的权益
请联系本站我们将配合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