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买卖合同,由甲公司以总价款600万元的价格向乙公司提供一级茶叶2吨,并约定于2011年6月1日交货,迟交一天罚总价款的3%作为违约金,同时乙公司向甲公司交纳200万元作为定金。后因甲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买卖合同,由甲公司以总价款600万元的价格向乙公司提供一级茶叶2吨,并约定于2011年6月1日交货,迟交一天罚总价款的3%作为违约金,同时乙公司向甲公司交纳200万元作为定金。后因甲公司未能按时交货,双方起争议。
(1)甲公司称其未能交货的原因是因为茶农的茶叶被其他公司以高价买走,甲公司能否以此为由主张免除违约责任?
(2)如果当地茶叶因暴雨减产,致使茶叶价格上涨,而甲公司要完成任务,则需付出上千万元的价款购买茶叶,甲公司能否以此为由请求不再履行?
【答案】(1)不能。根据合同法,只要当事人有违约事实,又无法定免责事由,就应承担违约责任。
(2)能。根据合同法第110条,在履行债务费用过高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请求不再履行合同债务。合同法第110条规定了对实际履行请求权的限制,为实现合同法之效益目标,如通过违约金的支付、赔偿损失等金钱责任方式就能充分弥补债权人的损失的,再要求强制履行,既不合效益也不合公平。
【解析】本题考查违约行为、违约责任及违约承担方式继续履行的相关知识。第(1)问要明确无法定免责事由,必须承担违约责任。第(2)问要明确不能继续履行的特殊情况,同时指出不能履行但也需要通过其他方式补偿债权人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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