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2006年4月21日,吕某同往常一样下班,因为未赶上.交通列车,遂改乘了下一班交通列车到南京火车站,到站下车后,为抄近路穿越铁道,被行驶中的一列车撞伤致死。事故发生后,吕某母亲高某向南京市劳动和

所属学校:职业资格考试 科目:司法考试考试 2024-09-09 11:35:21 司法考试考试

案情:2006年4月21日,吕某同往常一样下班,因为未赶上.交通列车,遂改乘了下一班交通列车到南京火车站,到站下车后,为抄近路穿越铁道,被行驶中的一列车撞伤致死。事故发生后,吕某母亲高某向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认定吕某工伤,该局以吕某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上下班途中合理时间合理路线上发生的趸通事故,且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火车并不属于机动车”为由,认定吕某非因工伤致死。2007年4月高某向江苏省劳动保障厅(现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以同样理由维持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非工伤认定。2007年至2009年,高某先后向南京市某区人民法院起诉,恂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2012年,高某向江苏省高院申请再审,省高院于2012年1月14日作出裁定提审该案。 问题: 1.江苏省劳动保障厅作出维持的复议决定后,如何确定一审法院的地域管辖? 2.如一审法院认为非工伤认定不成立,而应当认定为工伤,则应如何处理复议决定? 3.对于本案,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审理对象是什么? 4.如南京市在审理上诉案件时,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但适用法律法规错误,可否发回重审? 5.高某申请再审,有无期限限制? 6.江苏省高院再审此案,审理期限如何确定? 7.江苏省高院再审此案时,如发现南京市中级法院二审时,书记员应当回避而未回避,应如何处理?

【答案】

1.复议维持,本案被告为原工伤认定机关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地域管辖为一般的原告就被告,即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所在地法院管辖。 2.复议维持,法院判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决定自然无效。 3.二审法院全面审理。既包括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非工伤认定.也包括一审法院判决。 4.不可以。必须改判。 5.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年内提出。 6.本案为省高院提审,按照二审的审理期限确定,即2个月内作出判决。 7.江苏省高院应当发裁定发回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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