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沦司法的中立性。
【答案】1,司法中立是指法院以及法官的态度不受其他因素,包括政府、政党、媒体等影响,至少在个案的判断过程中不应当受这些非法律因素所左右。 2,司法中立,既是程序正义所应恪守的原则,也是实体正义所含之当然要求。中立的目的,乃是为了追求审判的公正。 3,为了达到司法中立,司法机关主要是法院必须做到以下几点: (1)司法权是被动性权力,非因诉方、控方请求不得主动行使,凡主动行使司法权,必失其公正。 (2)司法权是判断性权力,非予兼听则无以明断,其责任即是依据既定标准判断是非曲直。其一旦偏于一方,必失公正。 (3)司法权是程序性权力,非依诉讼程序行使,既失尊严,又易生随意和疏漏。前者后果将招致法官当事人互不尊重,后者将出现误判,而无论哪种后果都将失其公正。 (4)司法权是中立性权力,对于当事人它是中立的,对于国家机关,它既非立法机关,亦非执行机关,其地位决定了它的中立性。司法权若不保持中立,法制便无法推行。 4,为了保持司法中立,需满足两个基本条件:一是实行独立审判,法官除向法律负责外不向任何机关负责;二是在体制上司法权只接受监督不接受命令。 5,司法独立与司法中立不同,前者是机构、权力和地位问题,后者是态度、倾向问题。但是没有“独立”的地位,也就没有“中立”的态度。 1)为了做到司法独立,必须从两个方面着手:一是司法权内部制度的约束;二是宪政体制的分权保障,以独立于其他机关的司法权来保证司法不受干扰。 2)前者涉及司法内部的关系,是司法独立的内部机制; 3)后者涉及司法外部的关系,是司法独立的外部机制,也是最根本的问题。在外部机制上,应当正确处理司法机关与行政机关、立法机关的关系: (a)司法应当在人事、财政等方面独立于政府,这是最基础的、最现实的,也是最深刻的。司法公正要求有独立的司法,关键是独立于行政。 (b)立法机关对司法机关的监督只能是事后的,而不是事中的,司法机关向立法机关只负责报告执行法律的情况,而不负责报告具体案件的审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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