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赵某孤身一人,因外出打工,将一件玉器交由邻居钱某保管。钱某因结婚用钱,情急之下谎称该玉器为自己所有,卖给了孙某,得款8000元。孙某因资金周转需要,向李某借款15000元,双方约定将该玉器押给李

所属学校:职业资格考试 科目:司法考试考试 2024-09-09 11:36:30 司法考试考试

案情:赵某孤身一人,因外出打工,将一件玉器交由邻居钱某保管。钱某因结婚用钱,情急之下谎称该玉器为自己所有,卖给了孙某,得款8000元。孙某因资金周转需要,向李某借款15000元,双方约定将该玉器押给李某,如孙某到期不回赎,玉器归李某所有。在赵某外出打工期间,其住房有倒塌危险,因此房与钱某的房屋相邻,如该房倒塌,有危及钱某的房屋之虞。钱某遂请施工队修缮赵某的房屋,并约定,施工费用待赵某回来后由赵某支付。房屋修缮以后,因遇百年不遇的台风而倒塌。年末,赵某回村,因玉器和房屋修缮款与钱某发生纠纷。 问题: 1.钱某与孙某之间的买卖合同效力如何?为什么? 2.孙某能否取得该玉器的所有权?为什么? 3.孙某将玉器交给李某,形成何种法律关系? 4.孙某与李某之间约定孙某到期不回赎,玉器归李某所有,该约定效力如何?为什么? 5.钱某请施工队加固赵某的房屋,这一事实在钱某和赵某之间形成何种法律关系? 6.赵某对钱某擅自出卖玉器之行为,可提出何种之诉?

【答案】

1.钱某与孙某之间的买卖合同有效。 2.孙某能取得玉器所有权。依据善意取得制度。 3.形成质押的法律关系。 4.该约定无效。质押是一种物权,必须严格依据法律规定设定。出质人和质权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时,质物的所有权转移为质权人所有。即禁止约定流质条款,因此该约定无效。 5.钱某和赵某之间形成无因管理之债,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产生无因管理之债。 6.赵某可以对钱某提起违约之诉、侵权之诉与不当得利返还之诉。赵某和钱某间达成保管合同,基于此可以提起违约之诉;赵某作为玉器的原所有权人可以对钱某提起侵权之诉;孙某卖玉器得到的8000元系不当得利,应当返还给赵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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